110年度千里馬計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彈性措施
千里馬計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彈性措施
110.1.7 本部科部科字第 1100001616 號函告
有關本部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下稱千里馬計畫),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尚未趨緩,本部配合疫情發展及防疫政策,對 110 年度千里馬計畫學員提供調整彈性措施及相關作業說明,期減低渠等赴國外研究影響並順利執行計畫。
一、對象:本部業於 109 年12 月8 日函知110 年度之千里馬計畫申請案審查結果,核定通過者後續執行應依現行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倘因疫情影響執行,則適用本彈性措施。
二、本部函告獲補助資格且尚未出國者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
1. 依現行規定應於 110年10月31日前備函到部完成簽約撥款,逾期視同放棄。
2. 已完成簽約撥款者,得依原行政契約書內所載「補助起始日期」出國, 並至國外研究機構報到。
3. 已完成簽約撥款,但受疫情影響致無法依原行政契約書內所載「補助起始日期」成行者,得於線上系統申請計畫變更,並經科技部審查通過後延後開始執行,惟至遲仍應於原行政契約書所載「補助起始日期」之1年內前往該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並進行研究,倘未能於前述期間前往者,註銷本項補助並繳還已撥付款項。
(二)博士生
1. 依現行規定推薦機構應於110年10月31日前備函檢附領據及原合約(學員與推薦機構雙方簽署)影本到部完成撥款,逾期視同放棄。
2. 已完成簽約撥款者,得依原合約內所載「補助起始日期」出國, 並至國外研究機構報到。
3. 已完成簽約撥款,但受疫情影響致無法依與國內推薦機構原合約內所載預訂前往日期成行者,依以下事項擇一辦理:
(1) 110年10月31日以前得以出國之學員,應就合約註明之預訂前往日期及期間,循推薦機構行政程序變更合約後,依約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執行研究並依規定完成線上報到,後續則依原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 (2) 110年10月31日以後始能出國之學員,應由推薦機構備函檢附原合約影本及變更文件向科技部申請計畫變更,並經科技部審查通過後 延後開始執行;惟至遲仍應於原合約所載預訂前往日期之1年內前往該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並進行研究,後續則依原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三)有關行政契約書或合約簽署時所需之國外機構同意書一般為簽證許可或簽證申辦文件,因受疫情影響,得改以下列方式參辦:
1. 已辦理簽證但已過效期者:原已取得之國外簽證。
2. 尚未能辦理簽證者:以國外研習機構出具之信函,及依本計畫申請時所訂定之出國日期列為合約補助起始日。
三、已完成行政契約書或合約簽署後出國並依原要點規定已完成線上報到作業,惟因當地疫情發展情況及當地政府/研習機構之管制規定較出發前更為嚴格時:
(一)需提前返臺且欲提前結束國外研究者
- 採本措施辦理提前結案,不得要求再次前往研習機構領取補助。
- 在本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學員得先扣除回程直接航班(機票所載之返國地點須為臺灣)之經濟艙機票費用(不含選位費用)後,再依前開已扣除機票費用之補助經費,按渠等未停留國外日數比例扣還公費。
- 學員應於再次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執行研究之前 2 個月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重新訂定計畫補助日期」變更申請,經本部同意變更後,學員得依原核定補助期限獲得全額補助。惟至遲仍應於原合約所載預訂前往日期之 1 年內前往該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並進行研究,後續則依原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二)需先行返臺(超過 30 天),並向本部提出「重新訂定計畫補助日期」變更申請者
- 學員應自行吸收先前赴國外所有費用。
- 學員應於「疫情緩和」後3 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分段執行計畫」變更申請,經本部同意後於期限內再次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繼續執行研究。惟再次前往報到日期至遲仍需為原合約所載預訂前往日期之1 年內,且各分段期間總計仍以原核定補助期限為限,後續則依原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 上述「疫情緩和」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旅遊疫情調降至第一級「注意」,並得同時參考前往國家政府之相關政策規定。
- 學員於各分段之受補助期限倘需返國,仍依原要點規定其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30 日,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公費,逾 30 日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三)因疫情影響返臺,向科技部提出「疫情返國假」及「重新訂定計畫補助日期」變更申請者
- 受補助人應自行吸收先前赴國外所有費用。
- 博士生受補助人應由本校函檢附文件向科技部申請「疫情返國假」;博士後研究人員則應由本人備妥「疫情返國假」參6申請表與證明文件以電子郵件(承辦人:cttao@mail.gov.tw)向科技部提出,經科技部檢核通過後函復推薦機構或博士後受補助人。
- 受補助人應於再次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執行研究之前 2 個月於線 上作業系統提出「重新訂定計畫補助日期」變更申請,經科技部同意變更後,受補助人得依原核定補助期限獲得全額補助,後續則依原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 學員於各分段之受補助期限倘需返國,仍依原要點規定其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30 日,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公費,逾 30 日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四、補助期間因個人原因需返國短暫停留(不超過30日)並再行前往國外研究機構繼續執行計畫者
(一)若返國後配合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需進行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渠等請假返國總日數以扣除居家隔離或檢疫日數(限一次,且至多 14 日)計算;惟仍不得超過30日,逾30日者仍應返還所領全額公費。
(二)上開學員於計畫執行結束辦理結案時,應提供進行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認定後給予該項假期,並將渠於國外受補助期間自補助迄日之次日起展延相同天數。
五、注意事項:
(一)鑑於研習區域疫情發展迥異,所有赴國外執行千里馬計畫之學員應考量並遵守各國出入境管控規定,並依所在機構或學校公告實施之防疫措施並配合防範,以降低個人感染危險;對已實施第 3 級或緊急狀態的國家或地區,亦應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在地居家檢疫或自主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外出或參加集會。另建議備齊足夠的防疫用品出國及購買國際醫療保險。
(二)第三點所敘「疫情返國假」不得與居家隔離或檢疫日數併用。「疫情返國假」以學員返國之次日起開始,不得超過原行政契約書(合約)所載「補助起始日期」之 1 年,且得不受原作業要點中請假返國總日數逾30日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之規定。
(三)計畫結案或其返國情事非因疫情所造成者,仍應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所列各項彈性措施不得併用,學員須依實際狀況敘明理由(視需要併附證明文件)擇一向本部提出申請,由本部依個案實際受影響情形覈實審查,倘經查證發現學員提供之證明文件內容不實或捏造,本部得註銷該項補助,學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繳還全部已撥付款項。
(四)無論採行何項措施,學員屆期未完成計畫變更後事項者,亦應註銷本項補助並繳還已撥付款項。
(五)本部將配合全球疫情發展及我國防疫政策與規定之變動,保有並得適時調整或中止本項彈性措施之權利,措施倘有更動均會函知各大專院校且公告於本部網站。本部將配合全球疫情發展及我國防疫政策與規定之變動,保有並得適時調整或中止本項彈性措施之權利,措施倘有更動均會函知各大專院校且公告於本部網站。
參考資料—
1. 110 年度出國之博士後人員應注意事項
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bb1b12e9-d56f-4454-b7ca-5fd35604fce8
2. 110 年度出國之博士生及推薦機構應注意事項
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10a51eb4-478a-4f00-8830-aed2469d11ea
3.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頁
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N6XvFa1YP9CXYdB0kNSA9A
4.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7XRS9-rOLh8NhijuoCCegA
5. 科技部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如公告)
6. 科技部110年度補助博士生/博士後赴國外研究「疫情返國假」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