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出國、補助國外人士來台或補助舉辦研討會之經費報支簡表
補助出國
| 補助案/補助項目 | 取消 | 已經成行 | 聯絡人(分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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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後返國 | 提早返國 | |||
| 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機票費、註冊費 | 相關費用依科技部104年9月11日科部綜字第1040065531號函釋原則辦理;其他用途支出,經執行機構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得比照辨理並於原核定經費及各該補助項目內檢據覈實報支。 | 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應以原核定經費內勻支為原則。 | 檢據覈實報支 |
研究發展處 |
| 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機票費、生活費、註冊費、手續費、保險費(總額補助,以本 部核定項目為限)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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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機票費、生活費、註冊費、手續費、保險費、禮品交際及雜費(總額補助,以科技部核定項目為限)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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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務導向型赴國外研習(龍門)/國外差旅費、實驗費、研習人員公費 | 研習人員未達 10 個月者,得依原公費標準以實際停留國外日數比例補助。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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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國際影響力(拋光)/業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 檢據覈實報支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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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人員赴國外短期研究/月支生活費、往返機票費、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出國手續費、綜合補助費等(以科技部核定項目為限) | 不適用 | 未達3個月者,不受限於要點第七點補助期間之規定,得依實際停留國外日數比例補助,惟待日後疫情緩解再度赴國外研究者,其返國期間不計入補助期間。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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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生赴國外研究/研習人員公費 | 受補助人因疫情影響而提前返臺致研習期間未滿 180天者,經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獲科技部檢核認定者,得不受限於要點規定,免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並在科技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得先扣除回程直接航班(機票所載之返國地點須為臺灣)之經濟艙機票費用(不含選位費用)後,再依前開已扣除機票費用之補助經費,按渠等未停留國外日數比例扣還公費。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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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後赴國外研究/研習人員公費 |
請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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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班學生赴德短期研修(臺德三明治計畫)/機票費、交通費、生活費、旅途平安保險費、語言進修學費 | 不適用 | 108 年秋季班學員因疫情原因請假返臺得不受「請假逾30日應償還所領公費」之規定,依實際在德日數比例補助。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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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國外人士來臺
| 補助案/補助項目 | 取消 | 已經成行 | 聯絡人(分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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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後離台 | 提早離台 | |||
| 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日支酬金、機票費等 | 相關費用依科技部104年9月11日科部綜字第1040065531號函釋原則辦理;其他用途支出,經執行機構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得比照辨理並於原核定經費及各該補助項目內檢據覈實報支。 | 延長 期 間 所 需 費用不另予補助,應以原 核定經費內勻支為原則 | 檢據覈實報支,得不受要點第六點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之規定。 |
研究發展處 |
| 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離職儲金或勞工退休金、保險費、機票費等(以科技部核定項目為限) | 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 依提前離職規定辦理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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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離職儲金或勞工退休金、保險費、機票費等(以科技部核定項目為限) | 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 依提前離職規定辦理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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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 | 延 長 期 間 所 需費用不另予補助,應以原 核 定 經 費 內勻支為原則。 | 檢據覈實報支 |
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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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舉辦研討會
| 補助案/補助項目 | 取消 | 延後 | 聯絡人(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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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總額補助(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 | 相關費用依科技部104年 9月11日科部綜字第1040065531號函釋原則辦理;其他用途支出,經執行機構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得比照辨理並於原核定經費及各該補助項目內檢據覈實報支(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因應疫情取消衍生相關費用之報支,僅適用於原訂應於109年1月至5月舉辦者)。 | 須於109年12月底前辦理。若未辦理完成,須申請註銷 |
研究發展處 |
| 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總額補助(以科技部核定項目為限) |
聯絡人:
陳嫚斐
聯絡分機:
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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