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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表揚優良之照明設施,照明論文及對照明領域有卓越貢獻者,設置本照明金質獎。

第二條 照明金質獎分下列三類: 

(一) 照明設施類:  為提昇照明設施之設計與工程技術水準,針對屋內及屋外之優良照明設施,獎勵負責設計或施工之個人或團體。

(二) 照明論文類: 獎勵優良照明論文之個人或團體

(三) 照明貢獻類: 獎勵對照明技術,事業或團體有卓越貢獻之個人。

第三條 凡合於第二條規定之個人或團體,可向本會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報名手續,但照明貢獻類受獎候選人,應經本會會員2人以上之推薦,再行提名

            上項報名手續辦理期間訂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第四條 照明金質獎受獎候選人辦理報名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照明金質獎受獎候選人報名(推薦)書, 如附表1格式。

(二) 身分證名文件影本。

(三) 

(四)

(五)

(六)

 

第五條

 

 

 

聯絡人: 陳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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