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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管理費

 

肆、管理費

 

一、建教合作計畫之管理費應提列多少?

 

答︰

  • 委託單位為公立機關︰該機關訂有管理費編列標準者,依其內規上限比例編列;未定訂經費編列內規者,以20%編列。

  • 委託單位為財團法人或產業界廠商︰管理費以計畫執行經費之20%編列。

 

 

 

 

二、管理費因故無法依照學校之規定足額提列時,應如何辦理?

 

答︰

管理費之編列若無法依照本校規定足額提列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 編列比例高於15%未達20%者︰授權由提出計畫之一級單位主管核定(於建教合作計畫資料表核章即表示同意),須填寫「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降提管理費申請表」,惟所提管理費則不予回饋該一級單位。

  • 編列比例未達15%者︰須填寫「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國科會建教合作計畫降提管理費申請表」敘明理由,陳請學術副校長(比例10%以上未達15%)或校長(比例未達1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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