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
科技部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
110.03.19修正
一、 適用之補助案類型及項目:
(一) 補助出國: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任務導向型赴國外研習(龍門)、提升國際影響力(拋光)、科技人員赴國外短期研究、博士生及博士後赴國外研究(千里馬)、博士班學生赴德短期研修(臺德三明治計畫)。
(二) 補助國外人士來臺: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
(三) 補助舉辦研討會: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
(四) 補助雙邊協議下人員互訪型計畫,包括雙邊協議 PPP 計畫。
二、 申請、變更、經費報支等行政流程均透過線上作業,並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上述作業皆可照常辦理,不受疫情影響。
三、 執行內容變更:
(一)適用範圍:110年執行中之補助案。
(二)至遲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或會議舉辦前、人員來訪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請,據以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受補助人(或申請人)依實際狀況敘明理由(視需要併附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由本部各司依個案實際受影響情形覈實審查,審查重點包括:
1.人員移動(如受隔離管制或出入境限制);
2.研究場域(如國外學校或研究機構關閉、移地研究受疫情影響不宜接近;符合延攬事由者,得在國外以視訊方式進行科技研究計畫或特殊領域教學;出席國際會議受疫情影響不宜接近,改以線上方式進行);
3.其他受疫情影響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三)經本部同意變更之執行期限,除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及研究學者,依核定變更之補助期間辦理外,其餘皆應於 110 年 12 月底前完成執行,若確無法於 110 年度內執行完畢者,應申請註銷。但千里馬計畫、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博士班學生赴德短期研修(臺德三明治計畫)及雙邊協議下人員互訪型計畫案,則依以下規定辦理:
1.千里馬計畫
受補助人應依要點規定於 109 年 10 月 31 日前備函到部完成簽約撥款,逾期視同放棄。若受疫情影響致無法依合約成行,可申請計畫變更,經科技部審查通過者,至遲應於行政契約書所載之「補助起始日期」之 1 年內報到並進行研究,屆期未完成者,應註銷本項補助並繳還已撥付款項(詳「千里馬計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彈性措施」)。
2.赴國外短期研究
受補助人應依要點規定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與申請機構完成簽約、備函到部申請撥款,逾期視同放棄。若受疫情影響致無法依合約成行,可申請計畫變更,經本部審查通過者,至遲應於原申請撥款時所填具之出國研究起日 1 年內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進行研究,屆期未完成者,應註銷本項補助並繳還已撥付款項(詳「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彈性措施」)。
3.臺德三明治計畫
補助計畫因疫情影響得延後執行,至多延後二期(一年)。已赴德研修之學員因疫情原因提前返臺者,得依實際在德日數比例補助生活費。
4.雙邊協議下人員互訪型計畫
畫執行期間,如因疫情影響,得不限次數申請延長計畫執行期限,不受本部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活動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三款規定之限制,惟不論申請延長次數,延長期間總和以一年為限。屆期未完成者,應註銷本項補助並繳還已撥付款項。
(四)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因應疫情經主辦單位取消而向本部辦理核銷者,均視為 110 年度已獲補助,依補助要點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之相關規定, 110 年度不得再申請該補助案。
四、相關費用報支:
(一) 110 年執行中之補助案,因受疫情影響致取消所衍生相關費用,或已成行者因疫情須延後返國/離台、提早返國/離台、延後辦理致產生相關費用之報支原則,依補助要點屬性,按補助出國、國外人士來臺及舉辦研討會三面向調整,詳如附表。
(二) 如受疫情影響,致無法如期檢附單據辦理經費結報者,除千里馬計畫、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及臺德三明治計畫外,得經申請機構敘明理由,備函本部辦理經費結報,不受原作業要點經費結報期限限制,惟至遲仍應於 111 年 2 月底前完成。
五、本處理原則將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防疫措施、旅遊警示等決策而隨之變動調整。本部留有調整之權利,並即時對外公告。
